上一篇文章,站在圈边人的角度简单介绍了下北美认证常见的一些知识点。这篇我们来简单的聊一聊北美范畴的制度体系。
首先来了解几个制度组织:
对于我们关注的北美范畴,比较常见的制度体系有UL、CSA和ANSI系列制度。 美国的制度体系大约可以看作由三个组成部分:政府机构的制度化体系,非政府机构的制度化体系,美国国家制度协会(ANSI)。
NFPA:美国消防协会,英文全称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简称NFPA。NFPA成立于1896年11月6日,属非盈利性国际民间组织。
UL是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nderwriter LaboratoriesInc)所制定的系列制度,UL 迄今发布了将近 1,800 部安全、质量和可持续性制度,其中 70% 以上成为美国国家制度,并且 UL 也是加拿大国家制度的开发机构。
CSA是加拿大制度协会(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所研究制定的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也在北美范畴被广泛采纳和接受。
在加拿大,电气制度由CSA(加拿大制度协会)发布。通常,这些制度与美国要求类似。一些电气CSA制度基于IEC制度,并根据加拿大人的需求进行了修改;其他的是结合UL或NFPA成长而来。电气安全由SCC(加拿大制度委员会)授权认可的实验室认证。例如,这些实验室包括CSA和UL,其他的还有很多。在加拿大,CSA也发布机械制度。一些制度基于ANSI制度或结合ANSI成长而来;其他的基于ISO制度。
ANSI是美国国家制度学会(American Natinal Standards Institute: ANSI),ANSI本身制定的制度较少,它的主要工作在于认可制度制定组织并批准其制度作为美国国家制度;在全球代表美国与其他制度机构进行联络和签署双边协议;对制定制度的程序进行评估。ANSI的主要一项职责是确保所采纳的其他一些制度体系的制度不与美国利益冲突并积极组织美国制度方加入到ISO、IEC这样的制度制定团体中获得话语权。
实际上,国家及国际制度制定组织自主选择是否接受ANSI的认可和批准(这在美国的法律中没有强制要求)。同时,ANSI的认可和批准不保证美国的范畴认可;单个用户可自由选择最适合其需要的制度。也就是说ANSI认可的不见得你的美国用户就认可,制度的强制性还要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和你与用户签署的协议。
那么既然ANSI不是强制制度也不是范畴必然认可的制度其他制度制定组织机构为何还要加入呢?
美国制度制定与大多数国家不同,它是由下而上的过程。制度使用者主导制度化的活动。而其他制度多数为自上而下的过程,制度的制订由相关制度机构发起和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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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推行的是民间制度优先的制度化政策:
美国监管者使用推荐性制度满足对额外法规的需要,以完善现有法规;
有必要制定法规时,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使用推荐性制度;
如果没有相关推荐性制度,监管者通过与私营制度制定组织协作制定新的适合的制度。
因此,被ANSI认可和批准的制度就相当于进入了政府的“推荐性制度清单”,大家争相加入也就不足为奇了。如AWS,ASME,ASTM等等一些我们所熟知的焊接制度都是被ANSI认可和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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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国际上的制度体系看似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制度组织,但其实制度比较健全,范畴认可度较高的没多少。 如下图所列,几大范畴或者制度化组织基本上都在列了。其中,EN为代表的欧盟制度相对而言,在机械领域,我认为是最健全、明确且成体系的。出口欧盟范畴的机电装置大家想必都知道要去做CE,但其实CE下边有各种指令及制度。包含了,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电磁兼容安全、防爆、压力容器、建筑、安装施工使用、材料测试、性能测试等等等等方方面面。
如上图,虽然每个国家所落实的制度是有所不同的,例如我们国家所落实的GB(很多等同于IEC),俄罗斯的GOST,巴西的NR12法规、德国的 DIN 等,在美国等一些地区,电气业界所落实的是NFPA的一些相关制度,如 NFPA70 国家电气规范 (NEC)和 NFPA79 工业机械电气制度,UL508A 是美国安全实验室(UL)制定的一项针对电控柜的制度,UL508A制度要求涵盖了用于一般工业用途、工作电压为 1000 伏或更低的工业控制面板。但其实,这些相关制度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等同采用的情况。尤其是在机械安全层面,关于人机安全距离、机械风险防护等方面,各个国家的要求都存在很大程度的相似性。而在电气方面,因为每个国家所采纳的电压、电流等级不同,因此在电控柜内的器件选型以及电气保护(过流、过载、耐压保护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安全控制回路的设计思路和柜内规范走线、规范图纸等要求的思路也是大同小异的。
说了一堆各个制度体系,大家可能很好奇,那么进入美国究竟有没有非常specific的要求? 究竟做哪些? 怎么做?
答案是,No, 没有。
在美国,产品制度、消防规范、电气规范(NEC)和国家法律共同视为法律基础。当地政府部门有权监管这些规范的落实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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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属于美国劳工部的一个机构。根据OSH法案(职业安全和健康),雇主有责任赠与安全健康的工作场所。OSHA的任务是通过制定和落实制度,并赠与指导、社区延展配合、指导和援助,来确保安全的工作场所。雇主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OSHA制度。他们还必须遵守OSH法案的一般责任条款,使他们的工作场所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重点来了,OSHA 约束的是雇主,是最终使用方而不是装置出口商或者进口商。
在美国22个联邦州,例如密歇根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各州政府都在管理安全健康课题,即在本州落实OSHA任务、实施同等或有时更严格的要求。在其他四个州,州计划仅涉及公共部门的工人。根据OSHA:州政府必须建立至少和联邦政府的制度等效的职业安全和健康制度。(大多数的州采取和联邦相同的制度。)州政府有权颁布覆盖了在联邦制度中并未涉及的危险的制度。
对照欧洲的要求,OSHA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比得上欧洲指令,尽管手段要求在电气方面有相当程度的不同。OSHA的侧重点是描述具体的强制性手段要求,而不是欧盟指令或者制度中描述的略抽象的要求。另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欧盟指令的主要目的对象是机器制造商和集成商,而OSHA制度的针对对象是操作机器的雇主(通常是机器的买方或所有者)。因此,在美国要求符合OSHA制度的责任在于买方。只要买方搞得定当地的监管部门(AHJ)或者买方有能力在现场完成合规整改,能够顺利的接入工业用电并成功购买保险,制造商这端的要求往往也就被忽视了。
在实际中,如果确定“自愿性”ANSI、UL、CSA等相关的制度未考虑在内或者存在明显的不合规情况,OSHA罚款可能会很高。涉及民事诉讼时,处罚可能会更严厉。
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的中国机械装置出口方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美交易中,对美标认证没什么概念的原因了。
结语:
北美范畴是一个宽进严出的范畴。然而深思一下,进入美国并非没有要求,恰恰相反,要求非常的多。之前的风平浪静,岁月静好可能是对方的刻意为之。正如当年的大众排放门,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未来,如果中美在制造业领域协作会进一步加深,以及流通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协作的履约风险正在发酵蔓延到各个行业。集成性质的课题因其交付的复杂性,课题本身的合规风险会非常大。装置商和终端使用方应该转变思维,放弃过去粗狂成长模式,更加专注于细节,不能总企图在监管看不到的地方做文章。
因为最大的可能是,不是他们没注意到你,还恰恰是你没看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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